9月4日,民航局飛標司印發《Ⅱ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體檢鑒定醫學標準》(以下簡稱“《標準》”),進一步降低了私用駕駛員體檢標準。
《標準》依據中國民用航空局規章《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部)的要求,充分考慮私用駕駛員的飛行運行實際,經過論證,降低了部分疾病的醫學標準,取消或縮短了部分疾病治療后的觀察期,減少了部分輔助檢查項目。
此外,《標準》還放寬了申請人血壓要求,降低了糖尿病的糖化血紅蛋白要求;取消了部分疾病治愈后的觀察期;縮短了屈光手術后的觀察期;明確符合一定條件的妊娠可以鑒定為合格。
Ⅱ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體檢
鑒定醫學標準
1 總則
1.1 為規范II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的體檢鑒定工作,根據《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FS),制定本咨詢通告。
1.2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II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體檢鑒定工作。
2 一般條件
2.1 顯著的先天性或后天獲得性功能及形態異常應鑒定為不合格。
2.2 可能導致失能的活動性、隱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應鑒定為不合格。
2.3 嚴重的創傷、損傷或手術后遺癥應鑒定為不合格。
2.4 使用處方或非處方藥物,對身體造成不良影響,應鑒定為不合格。
2.5 腫瘤的鑒定
2.5.1 惡性腫瘤臨床治療后,病情穩定、無明顯癥狀、無轉移、無并發癥及后遺癥,可鑒定為合格。
2.5.2 無明顯癥狀的良性占位性病變可鑒定為合格。
2.6 心臟、肝臟或腎臟等器官移植應鑒定為不合格。
3 精神疾病的鑒定
3.1 有下列精神障礙的病史或臨床診斷應鑒定為不合格:
a)器質性(包括癥狀性)精神障礙;
b)使用或依賴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c)酒精濫用或依賴;
d)精神分裂癥、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礙;
e)心境(情感性)障礙;
f)神經癥性、應激性及軀體形式障礙;
g)生理障礙及軀體因素的行為綜合征;
h)成人的人格與行為障礙;
i)精神發育遲緩;
j)心理發育障礙;
k)通常起病于兒童及少年期的行為與情緒障礙;
l)未特定的精神障礙。
3.2 急性感染或中毒性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礙,如原發病已治愈、精神障礙癥狀消失、無后遺癥,可鑒定為合格。
3.3 神經衰弱或焦慮癥治療后,癥狀消失、體質良好,可鑒定為合格。
4 神經系統疾病的鑒定
4.1 癇樣發作、癲癇或有癲癇病史應鑒定為不合格。
4.2 病理性暈厥或原因不明的意識障礙應鑒定為不合格;原因明確且可預防的暈厥可鑒定為合格。
4.3 偏頭痛、叢集性頭痛或三叉神經痛,癥狀緩解、觀察至少6個月、無復發,可鑒定為合格。
4.4 脫髓鞘性疾病或神經系統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臨床治愈后,病情穩定、觀察至少12個月、無并發癥及后遺癥,可鑒定為合格。
4.5 腦梗塞、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腦出血,臨床治愈后、觀察至少12個月、無并發癥及后遺癥,可鑒定為合格。
4.6 腔隙性腦梗塞或腦動脈硬化,無癥狀、無并發癥及后遺癥,可鑒定為合格。
4.7 帕金森病,無需藥物控制、肢體功能和心理認知功能正常,可鑒定為合格。
4.8 顱腦損傷的鑒定
4.8.1 重度顱腦損傷應鑒定為不合格。
4.8.2 中度顱腦損傷臨床治愈后,觀察至少6個月、無并發癥及后遺癥、神經系統檢查正常,可鑒定為合格。
4.8.3 輕度顱腦損傷臨床治愈后,無并發癥及后遺癥、神經系統檢查正常,可鑒定為合格。
4.9 顱腦手術后,觀察至少6個月、無并發癥及后遺癥、神經系統檢查正常,可鑒定為合格。
4.10 脊髓良性腫瘤臨床治愈后,觀察至少1個月、無并發癥及后遺癥、神經系統檢查正常,可鑒定為合格。
4.11 顱內動脈瘤,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鑒定為不合格:
a)既往有蛛網膜下腔出血史;
b)伴有神經系統癥狀;
c)多發、形態不規則或有子囊;
d)瘤體進行性增大或形態改變;
e)大小或位置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
4.12 顱內動-靜脈畸形或海綿狀血管瘤應鑒定為不合格。
5 循環系統疾病的鑒定
5.1 高血壓病,收縮壓(SBP)持續>160mmHg或舒張壓(DBP)持續>95mmHg,應鑒定為不合格。如使用藥物控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可鑒定為合格:
a)所使用的抗高血壓藥物應為噻嗪類利尿劑、血管緊張素轉換酶抑制劑、血管緊張素II受體拮抗劑、鈣通道阻滯劑或β受體阻滯劑;
b)首次或更換使用(含調整劑量)上述抗高血壓藥物,觀察至少2周、SBP持續控制在≤160mmHg、DBP持續控制在≤95mmHg、無癥狀、無所服藥物的不良反應;
c)無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心、腦或腎等重要器官并發癥。
5.2 SBP<90mmHg或(和)DBP<60mmHg,無自覺癥狀,可鑒定為合格。
5.3 冠心病治療后,無癥狀、觀察至少3個月、超聲心動圖和核素心肌顯像(或心肌灌注核磁共振成像)檢查無心肌缺血客觀證據、心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5.4 永久性心臟起搏器植入術或心臟除顫器植入術后應鑒定為不合格。
5.5 心臟瓣膜置換術后,病情穩定、觀察至少6個月、無并發癥及后遺癥、心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5.6 先天性心臟病矯正術后,病情穩定、觀察至少6個月、無并發癥及后遺癥、心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5.7 心律失常的鑒定
5.7.1 嚴重的心律失常應鑒定為不合格。
5.7.2 伴有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史的預激綜合征應鑒定為不合格。
5.7.3 期前收縮、左前分支傳導阻滯、左后分支傳導阻滯、完全性右束支傳導阻滯、完全性左束支傳導阻滯、并行心律、竇房傳導阻滯、二度I型房室傳導阻滯,無臨床癥狀、排除器質性病變,可鑒定為合格。
5.7.4 陣發性室上速、期前收縮射頻消融術后,停服抗凝和抗心律失常藥物,觀察至少3個月,無復發、無并發癥及后遺癥、近3個月內每月一次動態心電圖檢查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5.7.5 房顫治療后,病情穩定、觀察至少3個月、無并發癥及后遺癥、心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5.8 心肌病治療后,病情穩定、無血流動力學異常、無嚴重的心律失常、心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5.9 心肌炎臨床治愈后,心功能無明顯異常、無并發癥及后遺癥,可鑒定為合格。
5.10 無癥狀的冠狀動脈心肌橋可鑒定為合格。
6 胸部、呼吸系統疾病的鑒定
6.1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無明顯癥狀、肺功能正常或輕度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6.2 無需藥物治療或僅使用吸入性糖皮質激素、或(和)白三烯調節劑、或(和)色甘酸鈉類藥物的支氣管哮喘,處于臨床緩解期、達到控制分級水平、無并發癥,可鑒定為合格。
6.3 肺血栓栓塞癥臨床治愈后,停用抗凝藥物、觀察至少6個月、無并發癥及后遺癥、心肺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6.4 無癥狀的胸廓畸形,肺功能正常或輕度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6.5 自發性氣胸臨床治愈后,癥狀消失、肺組織擴張良好,可鑒定為合格。
7 腹部、消化系統疾病的鑒定
7.1 代償期肝硬化,無明顯癥狀、病情穩定、肝功能無明顯異常、無并發癥及后遺癥,可鑒定為合格。
7.2 消化性潰瘍臨床治愈后,無并發癥及后遺癥,可鑒定為合格。
7.3 無癥狀的膽囊息肉可鑒定為合格。
7.4 無明顯癥狀的慢性膽囊炎、胃食管反流病或慢性胃炎,可鑒定為合格。
7.5 胰腺炎、炎癥性腸病治療后,癥狀緩解、無并發癥及后遺癥,可鑒定為合格。
7.6 無癥狀的膽道系統結石可鑒定為合格。
7.7 疝臨床治愈后,無并發癥及后遺癥,可鑒定為合格。
8 代謝、免疫及內分泌系統疾病的鑒定
8.1 糖尿病的鑒定
8.1.1 需用胰島素控制的糖尿病應鑒定為不合格。
8.1.2 糖尿病,空腹血糖在3.9~7.5mmol/L范圍、餐后2小時血糖在4.4~10.0mmol/L范圍、糖化血紅蛋白(HbA1c)<7.5%(參考值:4~6%)、無并發癥,可鑒定為合格。如需用口服降糖藥物時,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a) 所服藥物應為:1雙胍類,如二甲雙胍;2α-糖苷酶抑制劑,如阿卡波糖;3噻唑烷二酮類,如羅格列酮;4二肽基肽酶4抑制劑,如西格列汀。
b) 首次或更換使用(含調整劑量)上述降血糖藥物,觀察至少2個月、病情得到控制、無所服用藥物的不良反應、近2個月內2次間隔1月以上的空腹血糖、餐后2小時血糖及HbA1c符合上述標準。
8.2 巨人癥、肢端肥大癥、慢性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癥、皮質醇增多癥、胰島內分泌腫瘤或嗜鉻細胞瘤,治療后病情穩定、無復發、無并發癥及后遺癥、內分泌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8.3 痛風治療后癥狀緩解,無所服藥物的不良反應,可鑒定為合格。
8.4 甲狀腺機能亢進癥的鑒定
8.4.1 甲狀腺機能亢進癥臨床治愈后,可鑒定為合格。
8.4.2 需用藥物控制的甲狀腺機能亢進癥,如血清甲狀腺素(T4)、游離甲狀腺素(FT4)、三碘甲腺原氨酸(T3)和游離三碘甲腺原氨酸(FT3)連續2個月在正常范圍,無所服用藥物的不良反應,可鑒定為合格。
8.5 甲狀腺機能減退癥,無并發癥、無所服用藥物的不良反應、血清促甲狀腺素(TSH)和FT4正常,可鑒定為合格。
8.6 系統性紅斑狼瘡治療后,病情穩定、無并發癥及后遺癥,可鑒定為合格。
9 淋巴、血液系統疾病的鑒定
9.1 非病理性的輕、中度脾臟腫大可鑒定為合格。
9.2 白血病、淋巴瘤、漿細胞病、真性紅細胞增多癥、原發性血小板增多癥或血小板減少性紫癜治療后,病情穩定、觀察至少6個月、無并發癥及后遺癥,可鑒定為合格。
9.3 血友病應鑒定為不合格。
10 泌尿系統疾病的鑒定
10.1 慢性腎病3期及以上應鑒定為不合格。
10.2 急性腎炎臨床治愈后可鑒定為合格。
10.3 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IgA腎病或腎病綜合征治療后,病情穩定、無臨床癥狀和并發癥,可鑒定為合格。
10.4 無癥狀性血尿或(和)蛋白尿(隱匿性腎小球腎炎)可鑒定為合格。
10.5 無癥狀的泌尿系統結石可鑒定為合格。
10.6 無癥狀的腎囊腫或成人型多囊腎,腎功能正常,可鑒定為合格。
11 傳染病的鑒定
11.1 病毒性肝炎的鑒定
11.1.1 急性病毒性肝炎臨床治愈后,肝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11.1.2 慢性病毒性肝炎治療后,無癥狀、無并發癥、肝功能無明顯異常、肝炎病毒RNA或DNA定量低于參考值下限,可鑒定為合格。
11.2 梅毒應鑒定為不合格。
11.3 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學檢查結果為陽性應鑒定為不合格。
11.4 結核病的鑒定
11.4.1 活動性結核病應鑒定為不合格。
11.4.2 肺結核臨床治愈后,無并發癥、肺功能正常或輕度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11.4.3 淋巴系統結核臨床治愈后,無并發癥及后遺癥,可鑒定為合格。
12 運動系統疾病的鑒定
12.1 頸椎病或腰椎間盤突出癥,病情穩定、無明顯癥狀、運動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12.2 早期強直性脊柱炎,病情穩定、無明顯癥狀、運動功能無明顯異常、不伴有關節外病變,可鑒定為合格。
12.3 單純性骨折臨床愈合后,觀察至少1個月、無明顯癥狀、運動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12.4 進行性肌萎縮或肌力異常應鑒定為不合格。
12.5 習慣性關節脫位應鑒定為不合格。
13 妊娠
妊娠13周至26周,持續的產科檢查評價為低風險且無并發癥,可鑒定為合格。
14 皮膚及其附屬器疾病的鑒定
無明顯癥狀的皮膚及其附屬器疾病可鑒定為合格。
15 耳鼻咽喉、口腔疾病的鑒定
15.1 耳部疾病的鑒定
15.1.1 無明顯癥狀或體征的耳前瘺管、外耳道炎、外耳道真菌感染等外耳疾病,可鑒定為合格。
15.1.2 分泌性中耳炎、航空性中耳炎、急性化膿性中耳炎等中耳疾病臨床治愈后,可鑒定為合格。
慢性化膿性中耳炎臨床治愈后,病情穩定、無眩暈及耳鳴等癥狀、耳氣壓和前庭功能正常、聽力符合標準,可鑒定為合格。
鼓膜干性穿孔可鑒定為合格。
15.2 鼻部疾病的鑒定
15.2.1 無明顯癥狀的鼻骨骨折等外鼻疾病可鑒定為合格。
15.2.2 無明顯影響呼吸、鼻竇竇口通氣引流、咽鼓管功能或伴全身癥狀的鼻腔鼻竇疾病,可鑒定為合格。鼻腔鼻竇疾病經功能性鼻內鏡手術臨床治愈后,病情穩定,鼻腔鼻竇通氣良好、術腔粘膜上皮化良好、無并發癥,可鑒定為合格。
15.3 無明顯影響呼吸、吞咽、發聲或伴明顯全身癥狀的咽喉部疾病,可鑒定為合格。
15.4 無明顯癥狀或構音障礙的口腔疾病,可鑒定為合格。
15.5 聽覺功能的鑒定
在安靜室中背向檢查人2米處,雙耳能夠聽清通常強度的談話聲;或在飛機駕駛艙噪音環境中(或模擬條件下)每耳能夠聽清談話、通話和信標臺信號聲,可鑒定為合格。
15.6 前庭功能的鑒定
15.6.1 旋轉雙重試驗II度及以上或出現延遲反應,應鑒定為不合格。
15.6.2 梅尼埃病應鑒定為不合格。
15.6.3 良性陣發性位置性眩暈或前庭神經炎臨床治愈后,病情穩定、前庭功能正常,可鑒定為合格。
15.6.4 不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暈動病,可鑒定為合格。
15.7 耳氣壓功能障礙臨床治愈后,病情穩定、咽鼓管功能正常、聽力符合標準,可鑒定為合格。
15.8 嗅覺喪失應鑒定為不合格。
16 眼及附屬器疾病的鑒定
16.1 上瞼下垂、眼眶炎癥或外傷等眼附屬器疾病,無明顯癥狀、視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16.2 影響視功能的顯斜視或眼球運動障礙等眼外肌疾病應鑒定為不合格。手術治療后觀察至少1個月或經雙眼視覺訓練,恢復良好、雙眼視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16.3 角鞏膜疾病的鑒定
16.3.1 圓錐角膜應鑒定為不合格。
16.3.2 角鞏膜炎癥或潰瘍臨床治愈后、角膜營養不良、角膜混濁或瘢痕,視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16.4 葡萄膜炎緩解期,無影響視功能的并發癥及后遺癥,可鑒定合格。
16.5 白內障手術治療后,觀察至少1個月、無并發癥、視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16.6 影響視功能的玻璃體或眼底疾病應鑒定為不合格。玻璃體或眼底疾病手術治療后,觀察至少3個月、無并發癥、視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16.7 青光眼手術治療或局部藥物治療(縮瞳劑除外)后,觀察至少1個月、眼壓控制良好、無明顯癥狀、視野符合標準,可鑒定為合格。
高眼壓癥、可疑青光眼或青睫綜合征,無明顯癥狀、視野符合標準,可鑒定為合格。
16.8 周邊視野在鼻下象限任一徑線縮小不超過15度或在其他象限任一徑線縮小不超過25度,中心視野無明顯的生理盲點擴大、無非生理性暗點或缺損;或能迅速識別駕駛艙內外信號、目標或障礙物等,視野缺損不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可鑒定為合格。
16.9 色覺異常,但能夠迅速識別飛行環境中各種顏色的儀表、燈光信號、有色地標或障礙物等,實際能力測試正常,可鑒定為合格。
16.10 不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光覺功能障礙可鑒定為合格。
16.11 視力的鑒定
16.11.1 每眼矯正或未矯正遠視力不低于0.5、雙眼遠視力不低于0.7,每眼矯正或未矯正近視力不低于0.5。
16.11.2 如需使用矯正鏡才能滿足視力標準,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可鑒定為合格:
a)行使執照權利時,必須配戴矯正鏡(框架眼鏡或接觸鏡);
b)應使用一副可同時滿足遠視力和近視力要求的矯正鏡;
c)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與行使執照權利時所戴矯正鏡度數相同的框架眼鏡。
16.11.3 如矯正鏡為接觸鏡,接觸鏡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a)鏡片不能改變眼屈光狀態;
b)無色的、單焦點鏡片。
16.11.4 申請人需使用矯正鏡才能滿足視力標準時,應注明下列相應的限制和矯正眼別:
a)如需戴矯正鏡才能滿足遠視力標準時,所注的限制為:戴遠視力矯正鏡;
b)如需戴矯正鏡才能滿足近視力標準時,所注的限制為:攜帶近視力矯正鏡;
c)如需戴矯正鏡才能滿足遠視力和近視力的標準時,所注限制為:戴矯正鏡。
16.11.5 角膜屈光手術或眼內屈光手術后,觀察至少1個月、視力滿足標準、無影響視功能的并發癥及后遺癥,可鑒定為合格。
圣大通航
河南圣大通用航空有限責任公司
QQ:3107565733
電話:400-6111-821
郵箱:shengdahangkong@163.com
地址:河南省永城市經濟開發區南外環路永城機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