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 中央財政事權 通用機場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方案》適度加強中央財政事權,將公路領域的“界河橋梁”和“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水路領域的“國境、國際通航河流航道”和“西江航運干線”等內容上劃為中央財政事權。適當下劃部分財政事權,將鐵路領域“干線鐵路”的組織實施從中央財政事權調整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將民航領域“通用機場”從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調整為地方財政事權。
根據《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民航方面的具體責任劃分如下:
一、空中交通管理、民航安全管理,專項任務機隊建設和運營屬于中央財政事權。
(一)空中交通管理。中央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具體執行事項由中央實施。
(二)民航安全管理。中央承擔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具體執行事項由中央(含中央企業)實施。
(三)專項任務機隊建設和運營。中央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責,具體執行事項由中央(含中央企業)實施。
(四)重大和緊急航空運輸。中央承擔政策決定、監督評價等職責,具體執行事項由中央(含中央企業)實施。上述民航領域事項由中央(含中央企業)承擔支出責任。
二、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運輸機場相關職責。
具體劃分上,中央承擔運輸機場布局、建設規劃、政策決定和相關審批工作等職責,國務院明確規定由民航局直接管理的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北京大興國際機場、天津機場、西藏區內機場、洛陽機場的建設、維護、運營等具體執行事項由中央(含中央企業)負責實施;地方根據全國運輸機場布局和建設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運輸機場建設規劃,并負責建設、運營、機場公安等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中央(含中央企業)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三、通用機場從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調整為地方財政事權。
地方承擔通用機場相關職責,主要包括本行政區域內通用機場布局和建設規劃、相關審批工作,并負責通用機場的建設、維護、運營等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民航局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所有的通用機場除外),承擔相應支出責任。
方案明確,對屬于地方財政事權的,原則上由地方政府通過自有財力安排,確保地方承擔的支出責任落實到位。對地方政府履行財政事權、落實支出責任存在收支缺口的,上級政府可根據不同時期發展目標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各地區要根據本方案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財稅體制改革要求,制定省以下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組織推動相關改革工作。要加強省級統籌,適度加強省級政府承擔交通運輸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和能力,避免將過多支出責任交由基層政府承擔。
方案強調,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在全面系統梳理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方面相關法律制度的基礎上,抓緊修訂相關管理制度,推動研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逐步實現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法治化、規范化。
延伸閱讀:
財政事權,就是指一級政府應承擔的運用財政資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任務和職責。支出責任,是指政府履行財政事權的支出義務和保障。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是建立科學規范的政府間財政關系的核心內容,同時也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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